如何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将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源于上个世纪50年代,以美国监狱协会更名为矫正协会为标志,从此社区矫正模式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方向。目前,世界上在大多数国家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的比例都比较高,一些发达国家处于社区矫正中的矫正对象的比例超过了监禁的人数,这与我国监禁人数占绝大多数的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近年来,我国对社区矫正虽取得一定进展,但地区间的差别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一方面我国对实施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配套措施和社会保障及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存在监督考察不到位的问题。以往对适用非监禁刑罪犯的执行是由罪犯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而派出所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突发事件、社会服务、群众救助等主要职能,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考察并不是派出所的主要职能,再加上人力物力受限,存在监督考察不到位的问题;二是没有配套措施。对于适用非监禁刑的罪犯如何教育改造,如何解决其实际困难,如何对其日常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帮教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三是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对适用非监禁刑罪犯的改造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社会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派出所一家孤掌难鸣,很难达到预期改造、教育的效果。

    由于我国存在着重刑思想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监禁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监管成本不断提高。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对象放到社区矫正,不仅可以减少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降低行刑成本,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还尽可能减少狱中“交叉感染”,进而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使改造活动进入良性循环轨道,把社会的破坏者更多的改造为社会的建设者。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并进一步使之完善和规范,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公、检、法、司法行政、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需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发挥优势。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各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紧密衔接。

    要实现公、检、法、司等各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必须完善以下五方面的工作机制:

    一是人民法院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以适当的形式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管理和教育。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组织。

    二是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人员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有效途径和方法,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适时做好人力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社区矫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群众组织要发挥优势,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鼓励社会有识之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和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坚持社区矫正工作走社会化的路子。这是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是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刑法》,加快立法步骤。全国人大应适应社区矫正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成功的作法,尽快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内容、矫正程序,各部门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支持。

    四是建议成立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由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这个部门由公、检、法、司、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诸部门指定人员参加,设立固定办公地点,由上述部门合署办公,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五是建议全国人大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授权。司法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工作遵循的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为避免法律空白而出现工作漏洞,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全国人大在制定《社区矫正法》中,应赋予基层司法(机构)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执行权,在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商丽静 苑克建)

(责任编辑: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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