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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是交易风险在执行中的继续,
申请执行人若举证不能,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手段还不能
执行,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案件执行不了的风险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8日向全省下发通知,决定在全省实行申请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即在执行立案前,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是交易风险在执行中的继续,申请执行人若举证不能,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手段还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案件执行不了的风险。
目前,相当一部分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顽症,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信用机制的突出问题。但据分析,在人民法院执行不能的案件中,又有相当大一部分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当事人对此即无法向法院进行财产举证,法院穷尽了各种执行手段也执行不了。过去,人们对这样的案件统称为“执行难”,有些人不分性质和内容将执行不能的责任都归结到法院身上,认为是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打了“法律白条”。
吉林高院新制定出台的《执行风险告知书》向案件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到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有执行风险,如果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那是当事人间交易风险在案件执行中的继续,是当事人当初选择交易对手的失误,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如果再举证不能,法院穷尽了各种执行手段仍然不能执行,那么,这种责任不应该归结于法院,而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执行不能风险。
但,为了最大限度地给申请执行人以司法救济,根据吉林高院《关于实行申请执行风险告知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到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可以有如下选择:一是对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到人民法院登记立案,以保持申请执行权,对此,吉林省各级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给予立案登记。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时,人民法院将启动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二是对仅发现被执行人部分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以该部分财产为申请执行的标的,申请立案执行,其他财产可以登记立案,人民法院仅以申请的标的依法收取相关费用;三是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取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领再执凭据,以保护申请执行人随时向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权利。
此间学者和专家指出,实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科学地规范了申请执行人与人民法院间的执行责任,有利于各种市场经济主体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构建,加大了申请执行人的法律责任,也会有力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吉林法院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将于5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统一实施。
(郭春雨 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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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j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