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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七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盗伐林木案,法院一审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夏某、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六个月、拘役四个月,对张某、李某各并处罚金一万元,对夏某、徐某分别并处罚金五千元、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八年春节前,长白县长白镇无业居民张某等人在长白县某林场冬季作业间歇期间,非法进入作业区盗伐落叶松立木蓄积达16.1377立方米,趁黑运输到该县马鹿沟镇一木材加工厂卸木材时,被公安机关夜巡民警当场抓获。张某在接受讯问时,从公安机关二楼企图逃跑,跳楼时造成左胫骨粉碎性骨折。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策划、勘查盗伐地点、提供盗伐工具和雇用运输车辆、并联系销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夏某、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徐某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宫兆洲 张增全 李成贵)
(责任编辑: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