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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因酒后驾车误撞路边粮堆造成车毁人亡的案件,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判令死者贾某家属自担损失的80%,在公路上晾晒粮食的胡某承担损失的20%。本案的审结再次为酒后驾车者敲响了警钟,同是也提醒公路沿线居民要注意维护公路的安全、畅通。
2007年2月,贾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在我市某公路路段时,不慎撞在胡某晾晒在公路上的玉米堆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贾某家属将胡某诉讼至一审法院,要求胡某赔偿损失4.9万余元。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酒后驾车,采取措施不当,应承担此次车毁人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胡某擅自在公路上晾晒粮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之规定,应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胡某承担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4万余元。(徐振刚)
(责任编辑: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