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不能 她失去了楼房分割权


   宁某诉张某离婚一案,日前经松江河林区法院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因拿不出据证明其共同居住的住宅楼为共同财产而丧失了分割的权利。

    宁某与张某于1996年在抚松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由于夫妻感情基础较差,婚后生活一直不好,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逐步恶化,最终走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张某也深知两人没有再和好的可能,因此也接受了宁某的离婚提议。但是双方就住宅楼的分割问题相持不下。张某提出住宅楼是双方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而宁某则说房屋借用的,并出示了相关证明,为此双方争持不下。在张某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经请求法院对此进行了调查取证。法院经查也证实该楼房所有人为第三者,因此没有支持张某诉讼请求。(刘忠臣)

(责任编辑: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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