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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的非法流通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贩卖假币的行为更是国法难容。近日,抚松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王占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以出售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钟素霞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5日,被告人钟素霞在乘坐三轮车时拾得一纸包,内装人民币7000元。回家后钟素霞辨认发现,部分钱币号码重复,颜色也不正常,于是判断为假币。但钟素霞并未依法上交,而是在到商店试花100元假币未果的情况下,又联系了另一被告人王占武,准备将假币出售。被告人王占武从钟素霞处拿来100元假币到市场水果摊试花后得手,遂商定以3:10的比例购买全部假币,并向钟素霞交付现金人民币2100元。买到假币后,67岁的王占武因害怕而产生悔意,于是打电话联系另案被告人杜长春,以原价向杜长春出售假币5000元,二人在交易时被当场抓获。根据王占武供述,公安民警将钟素霞抓获。抚松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英宝庆 孙佰春)
(责任编辑: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