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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长白县八道沟镇农村审计工作站申请执行的被申请人廖丁群行政处罚一案进行了审查,法院裁定对长白县八道沟农村审计工作站作出的八农审处字[2008]1号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准予执行。
2007年7月23日,八道沟镇东兴村村委会与林本湖签订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总价款6.5万元。当日林本湖按照村委会主任廖丁群的要求将6.5万元价款存入村民代表张新玲的存折,直到2007年11月26日才将该款交到八道沟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八道沟镇农村审计工作站认为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系公款私存。根据《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对村委会主要责任人廖丁群处以罚款1.95万元。因廖丁群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经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及程序、强制执行申请书、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作出上述裁定。(李成贵 丰慧荣)
(责任编辑: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