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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积极扩大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在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把城乡建设、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涉及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纠纷,法人之间的简单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逐步纳入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二是建立诉前疏导机制。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设置劝导程序,对前来起诉的当事人,在立案审查时认为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的,则对当事人进行说明和劝导,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案件交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间纠纷,也可以及时将案件移送给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三是建立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和参与诉讼调解制度。对于纠纷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制作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调解解决的或者调解是诉讼必经程序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制作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员共同参加调解;对于虽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可适用诉讼调解解决的民间纠纷,要积极探索在法官主导下由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参与调解的工作机制。四是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推广辽宁海城市处理矛盾纠纷“4+1”工作经验的意见》,积极参与建立和完善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信访五个部门联合办案、合力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新模式,努力化解基层调解组织调处不了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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