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法院红石人民法庭调解工作有特色


  

  桦甸市法院红石人民法庭,现有干警6名。该法庭地域宽阔,厂矿较多,工农混居,是辖区社会治安最复杂的地方,这里的纠纷最难处理,新型案件较多,综治工作最难搞。在这片治安最复杂的地方,法庭干警不畏难、不退缩,以司法为民为最高理念,以治安防范、调处纠纷为第一要务,积极探索调解艺术,努力调解各类纠纷,总结出了行之有效的特色调解方法,使大量的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为当地社会治

  安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审结案件352件,平均调解率61%,很多案件当庭调解、当庭履行,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抓调点,化矛盾,做好庭前调解

  基层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多是邻里相争、夫妻不睦、土地纠纷、损害赔偿及劳动争议案件。他们认为一纸判决,虽然当时结了案,也缓解了矛盾,但不能完全彻底解决矛盾,社会效果并不好。特别是在农村,当事人不能理解和接受,还会引起新的纠纷,而且,法律效果也不好。因此,对所诉案件,法庭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细心讲解法律法规,以情感人,用自己的热心、耐心、公心、诚心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及时找出争议焦点,结合社会公德和传统文化,开展庭前调解。如周某与刘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双方僵持不下,副庭长崔进德、办案人高吉海及审判员刘金海多次做双方工作,触动了刘某,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000.00元。他们还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抓住矛盾实质进行调解。如伤害赔偿案件,抓住赔偿中“赔不赔”、“赔多少”、“何时赔”这三个关键环节进行调解;离婚案件把握“感情”这一主线,就“和好”、“离异”、“怎么离”进行调解;债务案件围绕“偿付”这一本质,就“还多少”、“如何还”、“何时还”进行调解等。由于抓住了问题的本质,案件调解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凸现了“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

  ——明事实,析责任,抓好当庭调解

  以证据服人是法庭调解的前提和基础。充分发挥证据杠杆作用,适时进行调解,是红石法庭的审判工作重点。如审理张某诉刘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张某要求刘某返还粮食直补款,在证据交换中,张某向法庭提供粮食直补款被刘某领走的收据,刘某在铁的证据面前,惭愧的低下了头,承认自己将张某的直补款给领走了,并同意返还。在证据交换阶段调解的案件占12.6%。对一些思想顾虑重,抵触情绪大的当事人,及时通知开庭,在庭审中发挥合议庭作用,轮番疏导,促使当事人排怨解气,认识过错,自愿达成协议。张某与毛某离婚案,张某与公婆矛盾较深,经常争吵,因此起诉离婚。毛某在庭审中也同意离婚。审判人员深入邻里,了解到毛某性格内向,很听父母的话,父母主张离婚就同意离婚,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且有一子一女上中学,成绩优异,离婚对孩子成长和家庭稳定都不利。为此,他们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及家人做工作,帮助双方分析各自的过错。众志成城拨迷雾,经多方调解终于和好。为便利群众,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他们深入村庄院落、田间地头,现场办案,就地调解。如王某与孙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由于城市建设拓宽道路,王某回家必须从邻居孙某门前一条窄道通过。孙某即以此路系自己承包地为由,拒不让王某通行,致使王某出行不便,在当地影响极大。诉至法院后,该庭及时研究案情,决定就地开庭。开庭时前来旁听的群众达100多人。庭审中,审判人员宣讲了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教育后,部分群众也指责侯某,侯某当庭承认错误。调解一案,教育一片,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近三年来,该庭就地开庭,现场调解案件48起,有时一下午就能调解3起民事纠纷。在农村,审理土地纠纷、相邻关系、不动产分割等案件时,邀请基层组织参与调解,往往能融化“冰层”,拉近群众与村干部间的距离,增加当事人对政府的信任,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近年来共邀请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参与处理案件20余件。

  ——重点指导民调工作,携手化解矛盾纠纷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法庭积极从源头上下功夫,精心指导民调工作,使民间纠纷和可能发生的涉法上访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当地。他们特别注重法庭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配合,积极构建民调工作形成调解合力,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在该庭倡议和指导下,辖区内积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采取有效措施,培训民调人员。针对人民调解员法律水平低而制约民调工作发展的现状,法庭先后对辖区内的民调人员进行了培训,系统讲授《民法通则》、《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辖区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案释法。

  ——加强学习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队伍素质决定着案件质量和调解工作的高效开展。为使法庭工作不断上层次、上水平,几年来,法庭狠抓干警的素质教育,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努力建设学习型法庭,着力培养专家型、学者型法官。他们坚持每周五集体学习制度,及时组织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地区先进的调解工作经验,为做好调解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素质基础。为深化学习效果,他们围绕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婚姻纠纷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孩子抚养费的分期给付与一次给付之比较”、“调解工作与司法公正的内在关系”等问题,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理论研讨会,不断提高了法官司法能力。

  在“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中,他们提出“三个一”的工作方式,即“让每一个案件的每一名当事人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中都能亲身感受到司法为民。”他们接待当事人形成一种习惯,即给当事人“一张笑脸平等对待、一声问候稳定情绪、一个让座礼貌待人、一杯开水温暖人心”,走时送出门,说一声“再见”。很多当事人初次来时,态度不好,有的甚至怒气冲冲,有的对法庭怀有疑虑,但经过他们的热情接待,90%以上的当事人都满意而去,剩下的个别当事人也至少不会对法庭和法官有意见。他们注重了这些一迎一送的小事,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他们调解工作的法宝就是“只有让当事人相信你,以心换心,将心比心,才有可能调解成功案件。”有的当事人说:“咱们打官司是老百姓见“官”,给法庭人员添麻烦,人家不办咱们的案子,工资照拿,但法庭的人对我们这样客气,我们能不听他们的话吗?”这是最好的见证。

  近年来,该法庭没有一人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高素质的队伍,生产出了高质量的“产品”,也树立起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亲民、爱民、为民、廉洁”的良好形象。(李卓阳)

  

(责任编辑: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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